然而这批将领均在特定的环境中,因私欲恶性膨胀,堕落成祸国乱军的罪犯。,天`禧^晓′税¢罔· \追?罪/辛/蟑·结.但他们犯罪的过程中,有一个极为特殊的因素必须加以考虑,他们追随的林彪,在中共“九大”被确定为毛泽东的法定继承人。如果林不具备这样一个特殊身份,他们不一定跟着走得那样远,陷得如此深,李作鹏也不例外。
在起诉书第18、第32条,指控李作鹏犯有诬陷总参谋长罗瑞卿,迫害海军大批干部、群众罪行。但忽略了李作鹏罪行是经林彪授意和督促后犯下的。林彪突然发难要置罗瑞卿于死地前,一再命秘书和叶群打电话给李作鹏,叶群露骨地说:“罗瑞卿有野心,想当国防部长”,要他揭发。李遂找王宏坤、张秀川整了揭发罗瑞卿的材料。
1967年初春,林彪亲自找李作鹏,说要搞一个军内两条路线斗争的东西,指示李提供海军两条路线斗争的材料,点了苏振华等人的名,明确“要采取列举事实的办法”,“很快搞出来,三天交卷”。李三天后把“卷”交给叶群,点了12个人的名,使之遭受迫害。*0.0~暁?税+徃` ~蕞¨辛·彰`截′埂·芯.筷¨而从这以后,李作鹏陆续点了更多的人,他们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批斗。
以上罪责李作鹏无可推卸,需加以甄别的是他并非主动犯罪,而是追随犯罪。在李的罪责中,取证最多的,是篡改周恩来指令,使林彪乘机从山海关机场出逃。1971年9月12日晚,周恩来得知256专机被秘密调往山海关后,立即要李作鹏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:256专机必须有周恩来,黄水胜、吴法宪、李作鹏“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放飞”。可李将此命令改为“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”。
9月13日0时20分,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发现异常情况,打电话给李作鹏,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,李竟要场站直接报告周恩来。后飞机强行起飞,已滑向跑道,赵雅辉副站长向李作鹏紧急报告,他回答:“就这样吧。”未予制止,致使林彪得以乘256专机出逃。
人证物证俱在,李作鹏有心放林彪出逃是显而易见、不容抵赖的。~如~雯!徃_ -嶵-辛+漳+劫?庚-欣¢快.张思之、苏惠渔也认为此事如钉在板,没什么可辩的。但另外一些语涉李作鹏的指控,则证据明显不充分。例如1971年春,林立果根据与林彪的密谋,拟定了武装政变的方案。9月初,李作鹏将从武汉部队政委刘丰处得到的毛泽东南巡讲话,密报黄永胜。黄即转告林彪、叶群,促使他们“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”。经调查,没有任何证据,说明李告黄南巡讲话,怀有促使林彪决心对毛泽东下手的动机,也没有任何证据,说明李参与了杀害毛泽东的谋划及行动。因此一切与谋杀毛泽东相关的罪责,均无须李作鹏分担。
再如对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指控,经调查,该阴谋在策划时,李作鹏毫无所知。决定实施时,其步骤是:由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王飞以林彪名义,电邀黄永胜去机场,再通过黄出面电告李作鹏等人到机场会齐,由江腾蛟、王飞等“裹挟”前往广州。与南逃广州另立中央阴谋相关的人证物证,都证实李作鹏不曾与谋。
经核实、分析了大量案卷,张思之、苏惠渔将他们形成的上述见解,写进了辩护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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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思之:“林彪”“四人帮”两案的审判(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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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作鹏表面托着《安娜?卡列尼娜》,
悄悄草拟长篇辩护词,然后缝在内衣口袋里/
审判时,他坚持要念辩护词,副审判长黄玉昆捏了一把汗
1980年11月20日下午三点,特别法庭的审判开庭。随着法庭调查、法庭辩护的进程,两案被告的罪状逐渐清晰。除了张春桥死不开口,江青有时喧嚣狡辩外,其他被告面对确凿证据,基本认罪服罪;但有些被告对证据不充分,或他们自认为指控不当的罪责,还是极力辩解。李作鹏就是这“有些被告”之一。
因为李作鹏给山海关场站命令的记录,已被涂改,成为与